一、簽署自愿放棄繼承還可以反悔么?
簽署自愿放棄繼承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反悔,簽署放棄繼承權公證后不可以隨意反悔,從法理的角度講,法定繼承人的棄權聲明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其棄權的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其他繼承人就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了,只存在撤回而不存在撤銷的問題,而能否撤回的前提是棄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需要出具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該聲明書進行公證。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一般來說,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于以后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放棄繼承權公證后反悔能否撤銷?
放棄繼承權公證后一般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是想要放棄繼承的話,完全是可以通過放棄繼承全身名書來做出放棄罪神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之后也是可以進行公正的,但是公正之后是不能夠隨意的反悔的,否則的話都是屬于一種不誠信的行為。
法律分析:這個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1、從法理的角度講,法定繼承人的棄權聲明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其棄權的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其他繼承人就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了,只存在撤回而不存在撤銷的問題,而能否撤回的前提是棄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其他繼承人。
2、該公證書能否撤銷的關鍵就轉化為該棄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其他繼承人。同時,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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