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雙方的戶口并不會因為離婚而自動分戶,法律和程序上并不存在自動分戶一說。要進行分戶,想要分戶一方需前往公安辦理分戶手續(xù)。其可以攜帶以下材料,例如:戶口本、離婚證或者法院的判決書等。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nóng)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jīng)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可以分戶。雙方離婚后,如果想辦理分戶或者戶口遷出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辦理: 一,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離婚證到當?shù)毓才沙鏊k理分戶或遷轉手續(xù),當?shù)毓才沙鏊鶓罁?jù)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guī)定予以辦理;二,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原戶口簿,經(jīng)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證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xù),并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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