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離婚打胎如果是因男方重婚等重大過錯導致的,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男方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女方打胎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護理費等實際損失費用以及精神蘇海賠償。其余情況下終止妊娠是女方的自主行為,男方沒有法定支付的義務,女方要求賠償沒有
法律客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分析:在這件事情中,女方隱瞞墮胎史也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如果女方的墮胎并沒有影響到身體的健康程度。今后的夫妻生活中依然能夠生出孩子,那么這樣的婚姻不能 單方面宣布離婚。但對于那些因為過度的打胎而導致女方生育能力的喪失,這種情況下就屬于騙婚形式,可以強制性宣布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