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兒能繼承農村宅基地嗎
嫁出去的女兒能繼承農村宅基地。
1、如果女方出嫁后戶口遷至婆家,她將不能在娘家申請宅基地,也無法享有娘家宅基地的使用權;
2、如果女方出嫁后戶口仍留在娘家,她依然享有娘家宅基地的使用權,即使父母過世后也能繼續使用;
3、在父母過世后,如果女方想單獨繼承娘家宅基地,需要得到兄弟姐妹的書面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宅基地的繼承權問題:
1、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根據中國法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一般由村集體成員依法享有;
2、宅基地繼承的條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法定繼承人之間依法進行繼承,但需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當地政策;
3、女性繼承宅基地的情況:女性作為法定繼承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
4、繼承權與戶籍的關系: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可能與繼承人的戶籍地有關,一些地方的政策可能對嫁出去的女兒有特殊規定;
5、宅基地繼承的程序:繼承宅基地使用權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請、村委會或鄉鎮政府審批等。
綜上所述,嫁出去的女兒對農村宅基地的繼承權取決于戶口所在地和家庭成員的共同決定:若遷戶至婆家,將喪失娘家宅基地的使用權和繼承權;若戶口留在娘家,即使父母去世,也能繼續使用宅基地;但要單獨繼承娘家宅基地,必須有兄弟姐妹的放棄繼承權的書面聲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農村宅基地是否可由子女繼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屬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村民只是擁有使用權。
對此類宅基地使用權的傳承問題,應視具體情況予以判斷。
首先,若是與過世親人共同生活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子女,實則構成另一個家庭單位,因此這類宅基地使用權應視為家庭共有財產,家庭成員的離世并不會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其次,若非與過世親人共同生活且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子女,他們是否有權繼承農村宅基地,需先確認繼承人自身是否滿足宅基地申請資格。
若符合,則可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不可再次申請宅基地;
反之,若不符合,則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可因繼承宅基地上的房產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當房屋消失后,宅基地使用權將被收回。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因依法繼承、分家析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權屬來源材料;
(二)依法繼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
(四)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民法典》對農村宅基地繼承的規定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歸屬村集體,使用權則賦予居者。村民以特定身份獲取宅基地使用權,僅可使用且不得擅自處分。因此,宅基地不應列入遺產之列,無法繼承。然而,建于其上的房產視作私人財產,產權所有者享有繼承權益。對于已繼承房產但宅基地尚未確權的情況,依據《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成員及非本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可依法登記并注明“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依照相關法律,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有權利用該地建設住房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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