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析產糾紛會不會凍結賬戶
一般不會凍結賬戶,
婚約財產糾紛與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在立案審判實踐中,常常容易發生混淆,因為原告來立案時都是提出請求對方返還彩禮。如果只按原告請求時的要求來確定案由,忽視雙方是否已經產生同居關系,忽視對彩禮金的性質...
婚約財產糾紛與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在立案審判實踐中,常常容易發生混淆,因為原告來立案時都是提出請求對方返還彩禮。如果只按原告請求時的要求來確定案由,忽視雙方是否已經產生同居關系,忽視對彩禮金的性質確認,我們可能產生錯立案由的問題,因此,有必要認真區別這兩類案件,正確確定案由。下面筆者結合自己在立案中的體會談以下幾點認識:
一、從雙方是否產生同居關系角度來審查
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為了結婚在訂立婚約過程中,按我國的民間習俗,男方給付女方一定的彩禮金后,雙方在相處過程中,沒有同居,沒有舉行婚禮后同居,在結婚登記前又解除了婚約,雙方因解除婚約,男方向女方索還彩禮而引起的財產糾紛。而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沒有經過結婚登記程序即開始在一起同居生活,在雙方自愿解除同居關系后,為分割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產生的糾紛。例如(2009)泰民初字578號、 572號、580號、(2010)泰民初字482、515等十幾件案件均是雙方沒有實際在一起同居生活,即使個別案件,如578號案件的當事人在訂立婚約期間男女雙方發生了性關系,導致女方懷孕,甚至女方發生了嚴重的流產后人身損害,但這時男方提出請求,要求女方返還58000元彩禮,我們還應該以婚約財產糾紛確定案由,因為該案的當事人雙方沒有舉行婚禮,也沒有正式同居生活。因當事人不是在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期間產生的懷孕問題和財產糾紛,因此不能按同居關系析產糾紛確定案由。而(2010)泰民初字545號案件,雖然雙方也是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男方只請求女方返還彩禮款,但該案卻不能按婚約財產糾紛確定案由,因為雙方已經舉行了婚禮并同居生活,女方在懷孕后,因雙方發生矛盾解除同居關系,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578號、545號兩案的相同之處:1、雙方都沒有結婚登記,2、都是男方在女方已經懷孕并流產后請求女方返還彩禮。不同之處:前者是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后者舉行了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實踐中,有的案件當事人同居時間較短,或者沒有產生女方懷孕、生育子女的情況,甚至沒有舉行婚禮,這都不影響認定雙方實際形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的法律關系。并以此確定案由。我們不能僅以原告主張的雙方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僅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而確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二、從糾紛的財產性質角度來審查
前者由于雙方沒有同居,對于男方給女方過的彩禮款一般按贈與性質認定,有些財產的贈與是以雙方結婚為成就條件的,是雙方或一方父母贈與兩個要結婚的年輕人的。有的是為了讓年輕人安家過日子用的,所以過的彩禮數額較大,比如578、545號等案件涉及彩禮金數額都在六、七萬元以上,因此,這個贈與的條件——結婚,一旦不成立時,女方應適當返還彩禮。而對于數額較少的,則不予返還。但對于個案,如578號案件,雖然雙方沒有實際同居,但已經造成女方懷孕及嚴重的流產后人身損害,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對于這部分損失應考慮由男方適當承擔。或者在女方返還的禮金中扣除賠償款和營養費用等。
后者,因為雙方已經舉行了婚姻,并共同生活,雙方在“結婚”同居過程中,女方可能將男方所過的彩禮已經為結婚支出了不少,而且雙方的“結婚”同居目的已經實現,且女方在同居過程中還有了身孕,雖然可能雙方當時因為不到婚齡或其他什么原因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但這不影響雙方已經形成了實際的同居關系,這時的彩禮金性質就是同居關系期間的財產,一般應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只能將剩余部分平均分割。而不能按婚約財產返還。
三、從適用的法律關系角度來審查
兩者都屬于婚姻家庭糾紛,在是否支持返還彩禮款的問題上,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一款。前者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06條和134條之規定,即:公民違反合同或不履行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本類型案件就是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同居的情況下承擔返還財產的義務。而后者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這時候的彩禮款就不能按原告的單方財產來要求被告返還,而是按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男方提出分割財產?
2016年1月在男方老家辦了酒席,女方家沒有辦,因為兩人相處后一直吵架感情不和,沒有領結婚證,現在女方通過自己努力奮斗有房有車,而男方一直不求上進,好高騖遠不切實際,相處這幾年女方一直給男方錢用,男方脾氣也不好,實在生活不下去了,男方提出分割財產,怎么處理!一、男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5、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二、其他相關知識
1.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于支付方個人財產;
3.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房屋如登記在雙方名下,可要求均分。
2、婚后銀行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均分。
3、協商不成,可起訴離婚。
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規定
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何謂“共同所得”,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系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系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根據不同的情況,我們做以下分析:
(一)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后要求關系的,自行解除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二)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三)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四)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問題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五)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無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因同居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
(七)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等形式確定賠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審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如涉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予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一并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制度,妥善進行分割。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
原本同居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因為感情發生了變化或是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再一起生活下去的時候,就會終結同居關系。由于同居期間的財產是共同擁有,在解除同居關系的時候是需要多加注意的,此時我們如果是作為當事人的話,是需要及時的了解相關的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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