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 最高人民 法院 在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將末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兩性結合以其形成的時間為界限以是否符合實質要件為基準,區分為“事實婚姻關系”與“ 非法同居 關系”;2001年12月( 婚姻法 解釋(一))又以是否補辦結婚登記為標準,將其區分為“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將原來所稱的“非法同居關系”刪除“非法”二字,采用“同居關系”的表述。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補辦 結婚證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一方或雙方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事實婚姻的效力: 首先,事實婚姻只限于l994年2月1日前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可確認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補辦結婚登記。 其次,我國法律采用承認補辦登記具有溯及力原則,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如果當事人補辦了結婚登記,其婚姻轉化為有效的婚姻。否則,視為同居關系。 事實婚姻的處理應注意如下要點: 1.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就是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即事實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 離婚 案件,在處理上與合法婚姻有所區別。a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b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決準予離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樣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還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3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時,子女的 撫養 、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煙法的有關規定。注意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 同居關系: 1.同居關系的認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認定為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無論男女雙方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要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即應認定為同居關系。 2.同居關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 繼承權 。 3.同居關系應予解除。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涉及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 4.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后果,準用婚姻法有關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規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借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于女的規定。 如果你還有任何問題,歡迎來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新婚姻法同居多久算結婚
新婚姻法同居多久算結婚,同居是現在很多人年輕人都在做的一件事情,同居和婚姻的界定在我國的法律上也是有著一定的規定的,下面為大家分享新婚姻法同居多久算結婚。
新婚姻法同居多久算結婚1一、合法同居后多久算事實婚姻
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新婚姻法同居多久算結婚2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新婚姻法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且當時達到結婚法定條件的,可以認為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只能算同居關系,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是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國情,為維持一定范圍內的;
特別是廣大農村即民族地區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如此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個一概念。
兩人同居多久受法律保護
目前,同居多少年都不認定為夫妻。任何一方可以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解除同居關系。同居過程產生的財產,可以通過雙方的協議分割。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清算你們的財產。
非法同居和事實婚姻的區別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并沒有一定要以夫妻的名義生活,而且也不能視為結婚。
2、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財產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4、兩者的身份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系,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新婚姻法同居多久算結婚3所謂事實婚姻,指的其實就是男女雙方并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了一起,他們未領取結婚證,卻能自稱夫妻關系,在外人看來,他們也的確是夫妻,不過是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已。
其實“事實婚姻”這個詞語不是近幾年才出現的,而“事實婚姻”也有一個時間限定,那就是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的男女,才算是事實婚姻。
并沒有特定的時間能夠表示同居關系等同于事實婚姻,想要滿足事實婚姻,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男女雙方同居行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
2、男女雙方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
3、男女雙方同居時已具備結婚的必要條件。
這也表示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的戀愛男女關系才算是事實婚姻,在此之后的,并不受婚姻法律的保護,也算不上是事實婚姻,只能算是同居關系。
前段時間網上有一則新聞引起了網友的爭議,而爭議的話題就是關于事實婚姻的。
原來,新聞里的兩個當事人是同居多年的情侶,兩人并沒有正式進行婚姻登記,理所當然的,也就沒有領取結婚證,他們在當年只辦理了訂婚手續,而男方家給了女方家彩禮,為了省錢,就連婚禮都沒有辦。
現在兩人結婚多年,就連孩子都已經二十多歲,男人因為妻子人老珠黃,死活要離婚尋找第二春。
網友們看到這里紛紛冷笑,就這樣的人,不孤獨終老就不錯了,還想尋找第二春?
這男人不僅提出了離婚,甚至還要求同居女友拿出當年結婚時的彩禮還給他們家。
這人的厚顏無恥不僅驚呆了他的妻子,也驚呆了看到這條新聞的網友。
事情最后鬧上了法庭,而男人也沒有得到自己想要的彩禮,原因無他,只是因為女友和他共同生活多年,兩人的同居也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的,最重要的是,女友為他生育了兩個孩子,這已經構成了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1,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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