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結婚條件積極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八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你到民政局領取結婚證時,首先要符合領取結婚證的條件,然后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的結婚證手續。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前,要了解民政局對領取結婚證的要求。
1.婚姻登記的要求和條件是什么
婚姻是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辦理婚姻登記,首先需要滿足一定的結婚條件
(1)婚姻行為的主體是男性和女性。婚姻關系的出現是基于男女之間生理上的差異。
(2)男女之間的婚姻必須是完全自愿的。
(3)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性不得早于22歲,女性不得早于20歲。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規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
2.婚姻登記所需的文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大陸居民結婚,男女均應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所需的手續包括: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簽署聲明,聲明本人在三代內無配偶,與對方無直接血緣關系或旁系血緣關系。應當指出,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和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和出生日期應當一致。如果不一致,應先到有關部門進行糾正。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遺失的,應當先到公安戶口管理部門補發有關證件。
3.婚姻登記程序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出生日期證明,共同向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所在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國籍和婚姻狀況。申請注冊時,男女必須在場。離婚的,還應當持有離婚證明。進行婚檢的,還應當持有醫院的婚檢證明。
(2)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查明其是否符合結婚條件。如有歧義,應要求雙方,必要時可要求雙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如果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一方甚至雙方都不滿意,他們將無法締結婚姻。現在在一些偏遠地區,人們認為只要雙方舉行結婚儀式,不申請結婚證是可以的,但這種關系不能成為合法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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