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期間對方來搶孩子可以收集證據申請行為保全和強制措施。若是遇到了對方搶走并且藏匿孩子的情況,首先要保持冷靜,收集對方的行為的相關證據。若是采用暴力進行搶奪,則可以報警以尋求幫助,在訴訟的時候出警記錄等也是可以作為對方不適合取得撫養權的相關證據。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申請行為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肯定是犯法!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兩周歲以內的孩子一般跟隨媽媽生活,滿十周歲(部分地區跟進民法總則,八周歲)的孩子撫養權法院一般會尊重孩子的意見,只有兩歲至八周歲之間的孩子撫養權歸屬需要法官綜合考慮男女雙方撫養條件和實際照顧孩子的情況,甚至是男女雙方父母的協助照顧能力來綜合判決。
一、最高院關于子女撫養司法解釋第3條。
根據該條規定,對于年滿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男女雙方均要求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跟孩子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可予優先考慮。
所以,有些當事人之前沒有跟孩子生活過,甚至和孩子之間的感情很陌生,離婚前搶孩子就是為了創造跟子女生活時間較長的條件,以便到時候法院可以以此條為依據將孩子撫養權判給TA。
二、離婚案件周期漫長,可人為創造“與子女生活時間較長”。
眾所周知,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時,如果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一般不準予離婚。如果是簡易程序審理,可以3個月審結。3個月只是大概時間,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的法院案件量大,不一定能夠在規定期限內審結。
判決不準予離婚后,當事人需要等待6個月才能再次起訴。等到TA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時間已經過了一年以上。
因此,搶到孩子的一方為了繼續增加與孩子共同生活的時間,會千方百計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爭取在對方提起第一次離婚訴訟時判不離婚,等到對方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時間已經是一年之后了。
三、撫養權執行難。
舉個例子,小明與小紅離婚,法院判決雙方婚后購買的房子歸小紅,但小明在拿到判決后卻不配合過戶。小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發函給房管局,強制把房子過戶到小紅名下。這就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效用,它不需要當事人的配合。
但在涉及人身關系執行的撫養權上,法院“無法”強制執行。
要執行撫養權,法院必須把孩子帶過來,如果對方拒不配合交出孩子,法院強制執行可能會對孩子產生不良影響;而如果法院采取間接手段,對對方進行司法拘留或罰款,又可能會導致孩子失去監護,導致雙方矛盾更加激化。
基于上述原因,法官會在審判離婚案件涉及子女撫養權時著重詢問孩子跟誰生活時間較長,目前是跟隨哪一方生活。
以上三個原因形成閉環,導致了有些人在離婚前“先下手為強”搶孩子。
婚姻是責任,多為孩子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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