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婚先孕辦理結婚登記不會罰款,但如果孩子生出來后六個月內仍沒有辦理準生證的,要被計生部門罰款才能上戶,盡快去辦理結婚登記以及準生證明,然后依法生育小孩。根據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因此,如果不到法定結婚年齡,則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沒有結婚先懷孕的,只要在生育小孩前辦理結婚登記,并向計生部門辦理生育登記,計生部門不對其征收社會撫養費,也不會罰款。所以要是在結婚的時候只是懷了小孩,但還沒有生下來,就不算違反法律,也不會被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答:因為你們還沒有 辦理結婚證 就先生小孩,這屬于非婚生育,依各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要交納相應的 社會撫養費 ,撫養費一般以戶口性質不同而交納不同,農村戶口的就以農村人均收入來計,而城鎮戶口的以城鎮人均純收入來計,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是要繳納社會撫養費,但很多人不懂,就是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也以罰款來稱呼,其實是社會撫養費。
法律客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沒有登記結婚而生育子女是違法行為,要繳交社會撫養費,繳交標準按其生育小孩的時間及戶口性質等情況來計算。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屬城鎮居民的,對雙方分別按我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屬農業居民的,對雙方分別按其戶口所在鎮(區)的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會撫養費;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上述基數征收3-6倍的社會撫養費。例:(1)我市城鎮居民在2003年10月1日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計生部門對其雙方征收(14208元×2方×2倍)56832元。(2)三鄉鎮農業居民在2003年10月1日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計生部門對其雙方征收(6089元×2方×2倍)24356元。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計算如此類推。(注:據市統計局公布,2002年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4208元。三鄉鎮農業居民2002年人均純收入為6089元)根據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凡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對生育雙方按以下標準各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后補辦生育證。(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于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于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未結婚先懷孕的,只要在生育小孩前辦理結婚登記,并向計生部門辦理生育登記,計生部門不對其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分析:未婚先育是指在沒領取結婚證與準生證的情況下,將孩子生出來,這就違背了各地方的《計劃生育管理條列》,屬于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孩子出生后要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未婚先孕屬于非婚生育行為,小孩生下來后,是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就是罰款。有的地方也可在分娩后六個月補辦,不罰款,有的地方一胎不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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