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戀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照顧無過錯方,法院在審理婚外情離婚財產分割時,主要考慮以下三種因素:,(一)照顧子女和女方原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是因為子女和女方一般屬于弱勢群體,一旦離婚會對其造成極大的精神打擊和物質壓力。,(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夫妻婚外情離婚時,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及心理傷害,也嚴重破壞了夫妻情感。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起訴要求離婚,都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三)要求損害賠償,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夫妻因婚外情離婚時,如果有婚外情一方的行為構成了重婚、姘居,或者在離婚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那么無過錯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當今社會,有太多的婚外情發生,這不僅讓人身心疲憊而且讓人黯然傷神,在調查中發現53%以上的離婚案件都是由于出現了婚外情而導致的,那么在離婚訴訟中怎樣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利就成為非常重要的問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我們必須舉出存在婚外情的證據,但是這種離婚調查取證的證據是不好取得的,那么又該如何進行離婚調查呢?,法律上明文規定:在合法的前提下偷拍偷錄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一)“婚外情”等情形下的離婚調查取證注意事項,一般來說,應當注意搜集以下關鍵證據:,1、"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調查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2、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5、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里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二)另外,如果需要以“婚外情”調查取證所獲得的證據作為法庭證據來使用。還需要注意兩個問題。,1、離婚調查所獲得的“婚外情”證據等婚姻過錯證據是否有法律效力。,取得合法的離婚證據是需要花費很大功夫的;目前市面上很多私家偵探公司或婚姻調查公司所提供的證據比較單薄,甚至無法成為法定證據,不能使用在離婚案件中,這就造成了很多委托人花錢而沒有辦事的產生;究其原因,是當事人的問題的;因為既然是離婚法律服務,卻偏偏去找一幫不懂法的人去處理,這個問題在我們接手的案件中時有發生;很多當事人再次委托律師調查取證;,2、本身案件是否符合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標準。,不是任何一起婚姻不忠時間都能獲得離婚財產分割上的保護,這是有標準的;有的出軌行為在法律范圍內是不能構成過錯的,這些問題在我們所接待的客戶中我們不斷予以解釋,很多婚姻調查是很難透徹的予以解釋的。,因一方有婚外情導致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一)協議分割當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導致離婚分割財產時,夫妻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協議分割,法律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只要夫妻雙方同意,因婚外情導致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方式和內容完全有夫妻自由決定。,(二)判決分割如果夫妻在婚外情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上難以達成協議,那么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判決進行分割。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一、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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