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離婚糾紛房屋分割的法律規定錯綜復雜,下面為大家總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協商歸一方所有,并給予另一方房屋折價款。
2、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3、如果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分割。
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辦理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并且產權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由其給付另一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增值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 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時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分割:需先確認該房屋的歸屬,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則不參與分割。如果是婚前用一方個人財產按揭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房屋登記在首付方名下,屬于首付方財產,離婚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一般確認房產歸首付方,且首付方要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
法律客觀:《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房產分割的方式是: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后面共同還貸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第二款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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