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轉移 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 離婚 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 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轉移財產是違法行為,要承擔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風險。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1、在離婚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時,一方故意將 夫妻共同財產 隱匿、轉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在分割財產時,對故意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體處理時,應把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一份分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以其他財產折抵分給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給予賠償。 2、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拒不交出的,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102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 一,視情節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單位違反前述規定的,對主要負責人或者 直接責任人 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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