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離家出走多年,如何起訴離婚 《 婚姻法 》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 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可以以 分居 滿兩年為由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滿兩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 訴訟離婚 。在法院發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現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據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離婚。按照我國《 民法通則 》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據法院的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辦理 戶口 登記等手續。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夫妻關系根據以下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還沒有另行 結婚 的,那么從法院判決撤銷死亡宣告的那天起,雙方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經另行結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三)即使再婚后又離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經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復。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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