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財產少分或不分的情況都有婚前協議或離婚協議中依法約定的;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有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的;以及一方重大過錯,比如婚內出軌、遺棄孩子等對離婚有重大過錯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務企圖侵占另一 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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