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人身保護令是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簽發的手令,命令將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保護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任何人士如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戰拘押的合法性,并迅速獲得裁決。在某些地方,人身保護令在國家緊急狀況下可以被暫停。
法律依據:《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人身保護令的法律規定
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符合申請的,人民法院將作出民事裁定書,根據申請內容作出一定期限內被申請人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禁止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接觸或活動的裁定。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更好保護家暴受害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術語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繼續發生,根據申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強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說,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符合申請的,人民法院將作出民事裁定書,根據申請內容作出一定期限內被申請人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禁止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接觸或活動的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人身安全保護令,在申請后72小時內作出;一種是緊急人身安全保護令,在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而《反家庭暴力法》正是對這一程序的細化和補充,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程序的正式創設。它不同于行為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方面在于:
(一)無需擔保。
(二)申請主體和方式更寬泛。除本人外,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而且,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三)管轄法院除被申請人居住地和行為地外,增加申請人居住地。
(四)情況緊急的24小時內作出裁定,比民訴法規定的少24小時;非緊急情況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
(五)不再進入起訴程序。
(六)裁定內容進一步明確為:在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六個月)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期限屆滿前,家庭暴力情形仍然存在的或情勢變更的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八)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有協助義務的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實際上已成為一項獨立的特殊程序,屬于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人身保護令是什么?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免受施暴人實施的身體和精神等暴力行為做出的一項司法救濟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改變了傳統的單純事后處罰的補救手段,通過事前和事中干預方式,增加了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式和干預力度,是國際上公認的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設立專章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予以系統化的規定。中國的人身保護令制度既吸收了國際反家暴法的成功經驗,也注重中國國情,汲取中國司法實踐的經驗,是反家暴法中對受害人最重要、最有效的救濟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2小時內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簽發保護令”。保護令的作用在于迅速、有效地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實施保護,因此,對于保護令的時效性要求非常高。
在通常保護令之外,設立緊急保護令,是情況緊急時適用的暫時性司法救濟措施。所謂情況緊急,是指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已使受害人處于緊急危險狀況中,簽發緊急保護令旨在迅速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緊急保護令有利于及時阻斷家庭暴力,避免暴力升級,是保護家暴受害人的有效措施。
人身保護令是什么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人身保護令全稱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你申請頒布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會通過他來保護你的安全。人身保護令主要通過四項措施保護你:一是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是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是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第四,其他保護你人身安全的措施。法院作出后,直接送達被申請人,送達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多方力量協助保護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相關推薦:
不結婚要回彩禮可以嗎(男方給了彩禮又不想結婚了能退嗎)
結婚三年離婚彩禮歸誰(結婚三年離婚要退彩禮嗎)
離婚吵架策略(體面離婚是要講策略的 來學點兵法)
訴訟離婚退不退彩禮錢(結婚三月 女方提出離婚 彩禮能退嗎)
同居分手怎樣分割財產(同居分手后財產分配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