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產權有時并非反映財產的實際狀態,分割財產時更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處理,比如,某女獨自經營著一家玩具店,但當時注冊時用的是男友的名字。這個玩具店的產權從理論上講應該屬于男友,可男友從來沒有參與過經營,也不懂得經營。玩具店這一財產的利益,主要是要經過經營來實現的,如果真的把店給了男方,他不但不能從中直接獲得利益,而且還潛藏著因經營不善而賠錢、負債的風險。所以,雙方協商后,決定把玩具店分割給女方,仍由她繼續經營,而作為補償,女方同意把以自己名義購置的房產過戶到男方的名下,結果是雙方滿意。顯然,合理的財產分割在處理非婚姻狀態下的財產糾紛也很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非法同居的財產按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即共有人可以通過協商確定財產的分割方式。協商不成,且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分割實物;難以分割的,應當對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分析:“財產分割原則是,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關于法律適用,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在同居關系中,雙方共同生活,有的一同生產經營,這一關系從法理上講同合伙有許多相似之處,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好似男女雙方在經濟上的合伙關系,解除同居關系時除屬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對同居期間共同所得財產應參照合伙共有財產清算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作為法律規定“一般共有”這一詞匯是有問題的,共有財產只區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一般共有筆者認為可以結合實踐來理解,如果同居共有財產可以區分則可以按份共有來分割,如果財產不易區分則為共同共有。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按共有財產處理的僅為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資配置的財產,也就是同居期間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一方所有,無法分清權屬的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并且《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應根據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出資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
第八條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應根據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出資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妥善處理。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作為法律規定“一般共有”這一詞匯是有問題的,共有財產只區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一般共有筆者認為可以結合實踐來理解,如果同居共有財產可以區分則可以按份共有來分割,如果財產不易區分則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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