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再審,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話,會判離,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不會判決離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的唯一要件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二審的程序: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的,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訴狀交給一審法院或者直接交給二審法院。二審案件一般在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除非有特殊情況的則需有二審法院院長批準。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成員是3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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