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愿意離婚怎么辦
一方不愿意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因為有規定,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調解或者訴訟。
法院調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過程:
1、寫民事訴狀;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或者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等等的材料;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然后等通知;
6、法院給相關案件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然后通知開庭時間;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但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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