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繼承人只有一人時,自應單獨承擔清償被繼承人欠繳稅款和所負債務的責任。而在共同繼承中,除遺囑有特別指定的以外,原則上各繼承人應按其繼承份額比例分擔有關稅款和債務的清償責任。在清償方法上可以在下列兩種中選擇其一:
1、先行清算與清償,然后分割遺產。依照此種清償方式,共同繼承人首先從遺產中清算出遺產債務,并將清算出的相當于遺產債務數額的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后在遺產有剩余的情況下,繼承人可根據各自應繼承的份額,分配剩余遺產。
2、先分割遺產后清償債務。依照此種清償方式,共同繼承人應先根據他們的應繼份額分割遺產,同時分攤遺產債務,然后各繼承人根據自己分攤的遺產債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但各繼承人應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在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果在同一繼承關系中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遺產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若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確定這樣一種先法定繼承后遺囑繼承的清償責任順序,既是為了對債權人的利益加以保護,也體現了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的原則,表現出對被繼承人的意愿以及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遺囑取得遺產的權利的尊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糾紛能仲裁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規定,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而約定進行仲裁是無效的,因為仲裁程序要解決的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然而遺產繼承糾紛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不在仲裁法調整的范圍內處理遺產糾紛途徑:1、自行協商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現行體制內一般不會經過調解而直接訴訟。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如何預防發生繼承糾紛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對于法定繼承而言,還要特別強調一點,法定繼承是不分男女的,不是只有家中的男丁具有繼承權,所有的子女均具有繼承權,包括已經出嫁的女子一樣具有平等的繼承權,這一點在農村更應該引起注意,因為在農村有“出嫁女不產于繼承”的觀點。同時還要注意有部分財產不能納入遺產范圍,對于不能納入遺產范圍的財產不能繼承。另外,如果繼承人為繼承遺產而謀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謀害其他繼承人的,或是在被繼承人生前對被繼承人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情節的,或是采取脅迫、欺騙被繼承人的方式設立遺囑,或者偽造、篡改遺囑的,按照法律規定均可以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而約定進行仲裁是無效的,因為仲裁程序要解決的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然而遺產繼承糾紛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不在仲裁法調整的范圍內。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分析:繼承人依法繼承遺產,應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清償的數額以其繼承所得的財產價值為限,超出的部分,如果繼承人自愿償還,也是可以的。此外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財產,則無需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承擔責任。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足以清償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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