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1、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三)》原文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讀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于“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個人購房,婚后按揭還款,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解釋(三)》原文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律師解讀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于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并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本案中,房屋應歸小王所有,但應結合夫妻共同還貸的數額占總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并根據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由小王給予小李相應補償。
二、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1、婚后父母贈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屬該子女個人財產。
《解釋(三)》原文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
此前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除明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房價飛漲的情況下,父母往往傾注全部積蓄為子女購房,又礙于面子,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
2、過戶之前,可撤銷贈與。
《解釋(三)》原文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律師解讀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對于房屋贈與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沒有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該贈與。推而廣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間的贈與,其適用原理也是一樣的。
3、房改房不可分割,歸屬父母。
《解釋(三)》原文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律師解讀
“房改房”是指我國居民住宅由單位福利分房改革為單位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個人的房屋,是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過渡的歷史產物。該房屋出售價款遠遠低于商品房的市場價格,實際是單位給職工的福利待遇。根據物權取得原則,該房屋的物權應屬于購房人即該職工所有。而如果實際出資人不是該職工,那么實際出資人與該職工之間僅是債權、債務關系。實際出資人可以主張還款,但不可以主張房屋的產權。
4、養老保險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解釋(三)》原文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然而,如果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離婚時,一方主張將對方還沒有取得或者根本就無法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應得”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會削弱國家對公民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解釋(三)》第十三條對此作出修訂,并予以明確。
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婚姻法 規定的 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 的范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既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 財產分割 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離婚 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其他財產 關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次性費用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費用總額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贈與財產 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共同財產 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在婚內獲得的所有財產基本屬于共有財產,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國家規定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協商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對于分割產生異議,或者有相關意見的,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 訴訟 的方式來解決相關的問題,來獲得相關財產。
離婚時如何分割婚內財產呢?
(1) 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 婚前個人財產 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內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一、婚內 共同財產 怎么分割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 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男女離婚時,應當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的,可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狀況, 結婚 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合理分割。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的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離婚時,應作為 夫妻共同財產 處理。對生產資料和離婚時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應從有利于生產考慮,予以合理調整或者作價處理。 城鄉個體經營戶的生產資料、合法收入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應根據有利于生產、經營的原則,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借婚姻索取財物,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因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要注意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因生女孩或者女方采取節育措施而引起離婚的,分割財產時,要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對女方在住房、生產、生活以及 子女撫養 教育等方面,應給予照顧。 二、離婚時房屋如何進行分割 對于房屋是否屬于共同財產,以及如何進行分割,主要是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來判斷和處理: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買的房屋,并取得房屋產權,因為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因此不論 房產證 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是 婚前財產 。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 按揭貸款 購房 ,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 工資 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對于此種情況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婚姻 律師 網首席律師賈明軍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 婚后財產 ,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 購房合同 后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5、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對這種情況,如果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只能是認定為房產證上的一方人的婚前個人財產。 往往在夫妻離婚的同時,需要對相關的事項作出處理,其中就包括了共同財產、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共同 債務 ,當然最核心的還是解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在這方面,若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一致,那么可以考慮通過協議方式離婚,否則的話可能只能考慮去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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