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之后家人繼承遺產時,債務也要同時承擔,但只會在繼承遺產的限額內負擔債務。如果放棄繼承,就不需要承擔任何債務了。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擴展資料: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這樣一句話:“父債子還,天經地義”,即父親欠下的債務,子女必須償還。
但是,從法律角度出發,民間流傳的“父債子還”帶有一定的片面性,是不準確的。“父債”可能由子女償還,子女也可能不用償還,關鍵是看其父親留下遺產的價值大小和其子女還款意愿。
比如遺產實際價值15萬元,債務是30萬元,由于遺產不足以清償欠款,對于不能償還的欠款,其子女不用償還,但如果子女自愿償還,是可以的。
所謂的父債子有條件的,一般情形是指父親去世后,生前欠下債務,債權人會找繼承人主張,如果被繼承人遺留有合法財產,繼承人負有用父親的遺產償還債務的義務和責任,遺產有余額的,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但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但也無承擔債務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首先,要區分死者所負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債務人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共同債務是債務人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及為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共同債務又分為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由債務人本人償還,債務人死亡的,用債務人的遺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家庭共同債務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個人所有,債權人也知道該約定,該債務才能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債務,所謂連帶債務,是指承擔共同債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其次,要區分死者的近親屬是否繼承了死者的遺產。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以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為前提:如果繼承人沒有繼承遺產,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沒有清償義務;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則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但其對債務的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相關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死亡后債務一般有配偶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親屬如父母、子女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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