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協議關于夫妻婚后財產歸屬的特別約定,且房子不是由一方父母或者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如果雙方對財產的歸屬,協議不成,法院一般會平均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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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品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轉讓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實施,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權,該項財產權利不能歸夫妻共有;如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夫妻一方已與他人簽訂了使用合同,無論知識產權人是否已實施得到報酬,該報酬即為夫妻共有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假離婚買房要當心 “假離婚”補充協議法律不認
夫妻假離婚買房后是不能認定共同財產的。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版所得的權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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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假離婚買房的行為是不違法的,但是,可能會面臨一些不利的后果。考專慮到雙方辦屬理離婚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因此應該有一個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產。因此,在雙方離婚之后,名下沒有房產的一方重新購房產;
其登記所有權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為共有人的,也即房產證是辦理購房一方的名下。如果雙方事后因這套房產產生糾紛而訴諸法庭,顯然對于房產的權屬問題,房產的登記所有權人是占據有利條件的;
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或共同出資人,亦或法庭調查核實清楚雙方”假離婚“的背景而考慮此實際情況判定房產仍為雙方共有,則不是登記所有權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此外,假離婚買房,鉆了國家政策空子。
一般情況下很難查出,因此也不會追究什么責任。但是假離婚隱患很大,有不少弄假成真。即使將來復婚或者離婚后仍然居住在一起,經查實會追究責任,也就是取消二套房優惠,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假離婚買房后是不能認定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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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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