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停牌在交易所權限最長是三個月,超過三個月需要證監會同意。停牌后復牌通常有兩個結果,推出了重組方案和沒有推出重組方案。沒推出方案當然意味著很失敗,市場被忽悠了股價通常向下走,而且根據要求會承諾三個月或者六個月不做。這種承諾要求可以避免上市公司停牌太過隨意,有點懲罰機制的意味。大概就是“重組有風險停牌須謹慎”的意思。假設停牌后推出重組方案,也分為正式方案和預案,都算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至少鎖了股價交易還沒有黃菜。當然,復牌后的工作成果跟交易本身有關,也跟財務顧問經驗和能力有關,有些項目在A券商手中就能一個月出正式方案,可能換成B券商做,三個月才勉強推出預案。
法律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二)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三)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有利于提高公眾公司資產質量和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公眾公司重組后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四)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有利于公眾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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