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股東優(yōu)先權如何訴訟?
一、在我國股東優(yōu)先權如何 訴訟 股東優(yōu)先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公司利益遭受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損害,而公司怠于通過訴訟方式追究這些人的責任時,賦予股東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義直接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公司受損的利益能夠得到彌補,無疑將增加公司的利潤或者剩余財產,從而使股東的財產權利間接得到保護。因此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最終維護的還是股權中的財產權。所以,從優(yōu)先股的特征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原理來看,優(yōu)先股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二、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應在多長時間內提起訴訟 如果轉讓方?jīng)]有將股權的轉讓事宜通知其他股東,導致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轉讓方與非股東第三人之間的 股權轉讓合同 。但目前法律沒有規(guī)定其他股東行使起訴權利的時間期限。根據(jù)目前主要的學術理論和司法觀點,認為應當在 股東變更 登記時起一年內提出訴訟。 三、有優(yōu)先權的股東起訴要求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訴訟,以誰為被告 如轉讓方以外的其它股東認為自己的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要求確認轉讓方與非股東第三人簽訂的 股權轉讓協(xié)議 無效,應當以轉讓方為被告。因為優(yōu)先購買權是針對轉讓方優(yōu)先轉讓給公司股東的義務而產生的,也是由于轉讓方?jīng)]有履行優(yōu)先向股東轉讓的義務才收到侵害,所以應以轉讓方為被告。公司本身則由于訴訟的結果導致其股東的組成人員會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利害關系,所以是第三人,但沒有獨立的請求權。至于非股東第三人,與優(yōu)先權股東(原告)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是訴訟結果會影響到其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效,所以也是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積極維權就非常重要。當今社會關于股東優(yōu)先權這一問題的涉及也是非常常見的,一般情況下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 股權轉讓 的行為是受法律保障的,如果出現(xiàn)侵權事件的時候,進行訴訟維護合法權益也是必然的。
小股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起訴公司?
我國《公司法》有關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及公司、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等相關法律問題。以下就董事長主動辭職的效力、先予執(zhí)行在本案的適用、股東代表訴訟的特性、與直接訴訟的區(qū)別、我國《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設計、以及如何保護公司、小股東利益等法律問題作一探討(來作答)。
一、股東派生訴訟產生的原因及特性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所謂股東派生訴訟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機關成員的損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訴追究其責任是,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據(jù)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由于股東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不是源于股東自身,而是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已而是代表公司以強制行使公司的權利因而稱之為派生訴訟。其具有代位訴訟和代表訴訟的兩面性:一方面,該股東代替公司起訴,類似于訴訟法中的債權人代位訴訟;另一方面,該股東提起訴訟又是為了全體股東的利益,類似于訴訟法中的集團訴訟。
(一)股東代表制度產生的原因分析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產生的原因在于股東作為公司利益 的終極所有者,在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其利益必然會簡接受到損害,但由于公司是獨立于股東的法人實體,其是否以及如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股東一般無權干澀,只能交由公司自行決定。而公司的所有權于經(jīng)營權分離,公司日常經(jīng)營大權大多由董事、經(jīng)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把持,而股東尤其是少數(shù)股東,對于公司的監(jiān)督制約能力較弱。當侵害公司利益者為完全與公司無涉的第三人時,董事會關于是否對其提起訴訟的決定通常不會招致股東對其合理性的懷疑。但若侵害公司利益者為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高級職員或控股股東時,由于利益沖突等因素的存在,董事會不能起訴或不起訴的情況常常發(fā)生。
事實上,把持公司經(jīng)營權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從個人利益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出發(fā),在公司利益受損害而有利于其個人利益或其代表的其他股東的利益時,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違反忠實、善良管理義務,故意放棄對公司利益的保護,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從而達到為其個人或其代表的股東謀取利益的目的的事件時有發(fā)生。此時,公司利益受損直接影響公司其他股東或小股東的利益,呈現(xiàn)出社會交易秩序的不平衡狀態(tài)。法律賦予股東在一定條件下為保護公司利益通過行使訴權保障公司利益進而也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就成為必要。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特點
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一百五十二條、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股東代表訴訟與個別股東直接為維護自已的權益而提起的直接訴訟不同:
1,提起的主體和依據(jù)不同。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具有公司股東的身份,其提起訴訟的依據(jù)不是股東的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了非法侵害而是股東投資設立的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從而使股東的合法權益間接的受到了侵害。
2,訴訟的目的不同。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母的在于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利益的侵害,而股東直接訴訟是為了股東自已的利益不受侵害。
3,訴權不同。股東代表訴訟的訴權可以分離為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形式意義上的訴權由原告股東享有,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屬于公司;而直接訴訟的訴權不存在形式意義上與實質意義上得得分離,均歸原告實際享有。
4,訴訟結果的歸屬不同。股東代表訴訟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產生既判力,公司和其他股東不能就同一訴訟理由和事實再行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中,因為只存在股東單一訴權,不論原告股東勝訴或敗訴,都由其自身承擔此種利益或不利的后果。
二、我國《公司法》關于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規(guī)定闡釋
股東代表訴訟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公司的利益,制止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但由于股東的派生訴權真正行使的是公司的訴權,如果讓股東無限制地行使這一訴權,有可能出現(xiàn)股東利用該訴權謀取個人私利,破壞公司正常生產次序或損毀公司商譽的行為發(fā)生。因此,各國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都規(guī)定了一定的前提條件,我國也不例外。結合我國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兩個要件:
第一 ,原告股東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表現(xiàn)在持股時間和持股數(shù)量的要求。為防止惡意競爭者出于干擾公司正常運營之目的,而在侵害行為發(fā)生后受讓公司股份、專營訴訟,各國普遍采用了“同時所有權規(guī)則”,即在代位公司提起派生訴訟時,公司某一股東必須是在公司遭受他人損害時持有公司的股份,取得公司成員的資格,并且在進行訴訟期間,他仍然時公司的股東。
我國新《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即對有限責任公司提起派生訴訟不設持股比例限制。而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采取了固定期限的限制方法,即原告股東必須是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才可以提起股東派生訴訟。
此外,下列情況下在侵害公司行為發(fā)生時并不持有公司股份的某些股東應該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其一,在侵害公司行為被公開披露或被告知之前受讓股份的股東;
其二,在具備派生訴訟原告資格的法人股東由于合并或分立而喪失法人資格時,慨括繼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
其三,在具備派生訴訟原告資格的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取得此種股份的繼承人。同時,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必須始終持有公司股份,不得出現(xiàn)中斷,否則即喪失原告資格。
第二,原告股東必須在訴前“用盡公司內部救濟”。股東代表訴訟是作為原有公司內部監(jiān)督制度失靈的補救設計存在的,故其適用的前提要件之一就是公司內部救濟手段的用盡。因此其適用的前提時公司內部救濟手段的用盡。用盡公司內部救濟是指股東在公司遭到違法行為的損害后,不能馬上直接提起訴訟,而必須先向公司的監(jiān)督機關提出由公司出面進行訴訟的請求,只有在請求已落空或注定落空,救濟已失敗或注定失敗時,股東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這里主要涉及兩個關鍵問題。一是救濟訴諸的對象。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適格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提起訴訟;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提起訴訟。監(jiān)事違反前款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提起訴訟;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zhí)行董事提起訴訟。
二是救濟失敗的認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是必須用盡內部救濟,因此,只有證明救濟失敗時才能提起訴訟。我國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已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股東代表訴訟的類型及舉證責任分配
從我國新《公司法》的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不難看出,股東代表訴訟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非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利益型;二是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合法權益型。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否則要稱但敗訴的后果。對于第一種類型的股東代表訴訟,由于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具有專門性和技術性,且股東代表訴訟的普通股東很難取得有關公司經(jīng)常活動的相關證據(jù),因此普通股東要 取得足夠、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公司侵害人的過錯及因果關系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以本規(guī)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岑但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之規(guī)定,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等制度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對于第二種類型的股東代表訴訟,由于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行使知情權、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權等,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利益的相關證據(jù)可以通過上述方式甚至法律途徑予以獲得,因而其舉證責任應以提起訴訟的股東舉證為原則。
四、股東代表訴訟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
根據(jù)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在公司代表訴訟中原告應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被告是以上股份的股東;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他人或者是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這里需要探討的是公司在訴訟中處于何種地位。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訴因源于公司而不是原告股東,這使公司在派生訴訟中處于一種特殊地位。公司是實質上的原告,案件的結果與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必須參加訴訟。一方面,股東之所以提起派生訴訟,正是由于公司本身不愿意或不能提起訴訟,從這點上講,公司有股東的利益是相沖突的;另一方面,如果股東勝訴,直接受益的將是公司,股東只能間接受益,從這點上看公司與股東的利益又是一致的。
在我國《公司法》的法律實踐中,對于公司在股東代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有五種觀點:第一種認為是原告;第二種認為是被告;第三種認為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四種認為公司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和第三人;第五種認為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主流的觀點是第一種和第五種。在這里贊同第五種觀點,其理由如下:首先,公司不可能作為原告。因為原告是以自已的起訴行為來維護合法權益,由于公司對侵權行為的懈怠態(tài)度,當少數(shù)股東起訴時,公司的原告資格已喪失。
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和原告股東構成共同原告呢?但被認為也不妥當。因為公司不同意對侵害熱提起訴訟已經(jīng)構成對少數(shù)股東的不作為責任;其次,公司也不能作為實質的被告。因為確定被告是依訴請,派生訴訟的訴請是保護公司利益追究侵權行為人的責任,而公司不能損害自已;再次也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原告股東所行使的請求權恰恰是公司所享有的請求權,公司并非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另外,原告股東系為公司利益而提起訴訟,且勝訴所得一概歸入公司,公司對所爭議標的并無通過形使獨立請求權而將派生訴訟中的原、被告均列為被告的必要,所以,公司也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最后,依據(jù)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框架和訴訟實踐,可以將公司視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樣的話,將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得到更多的理解,以解決現(xiàn)在公司法中對股東代表訴訟公司法律地位沒有明確規(guī)定也無相關司法解釋的尷尬局面。
公司法人損害股東利益怎么辦?
一、公司法人損害股東利益怎么辦? 1、股東代表 訴訟 ,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機關成員的損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訴追究其責任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據(jù)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由于股東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來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強制行使公司的權利,因而稱為派生訴訟(代表訴訟)。股東代表訴訟起訴的目的是維護公司利益,勝訴之所得也歸公司。 2、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要件:原告股東需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件。公司法對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未作限制,對 股份有限公司 則要求是連續(xù)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原告股東必須在訴前用盡公司內部救濟。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guī) 或 公司章程 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或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提起訴訟;監(jiān)事有類似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可書面請求董事會或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提起訴訟。只有前述監(jiān)事會、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或者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收到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才有權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 分公司 法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1、因經(jīng)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jīng)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 侵權法 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責任 ”。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民法通則》49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 經(jīng)營范圍 從事 非法經(jīng)營 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 債務 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拓展資料: 企業(yè)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和經(jīng)營活動的社會經(jīng)濟組織。在西方某些國家,企業(yè)法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國,目前除了公司法人以外,還有國有企業(yè)法人、集體企業(yè)法人等企業(yè)法人的種類。隨著我國以公司制為主的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后我國企業(yè)法人主要也是指公司法人。 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資金數(shù)額、企業(yè)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jīng)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jīng)濟組織。 綜上所述,關于公司法人損害股東利益怎么辦已經(jīng)為大家解答了,公司的法人在管理公司的經(jīng)營的時候是需要考慮股東的利益的保護的,同時公司的董事還有監(jiān)事也是需要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來管理公司的,股東在發(fā)現(xiàn)公司法人侵犯自己的利益是可以提起股東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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