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多元調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進入立案狀態之后才能確定一般要進行庭審還是先行調解。先行調解和多元調解并不是一個概念。多元調解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一,一般在法院在給當事人開具立案通知書之前發放多元調解書,接受調解的,由法院的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不再走訴訟手段。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派出所簽了調解書具有合同性質,雙方應根據合同法履行。除非有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理由申請撤銷該協議,然后正式起訴對方,或者向公安局投訴要求追究對方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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