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舉證期限為15日,如果逾期不提交證據,且沒有說明理由的,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一般不組織質證。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舉證期限是多久啊?下面就和找法網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一、勞動爭議仲裁舉證期限是多久啊勞動仲裁的舉證期限不超過十五日。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未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一般不組織質證。但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足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并經仲裁委員會同意的除外。二、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責任有哪些原則在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活動中,遵循的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勞動糾紛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時,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三、勞動爭議仲裁怎么舉證勞動爭議仲裁中舉證辦法:1.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書證或物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2.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視聽資料,其形式和來源要符合法律規定;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人證言,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舉證期限是多久啊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實踐表明,六十日的訴訟時效期間顯然是不利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按照舉證責任的要求,在是否超過仲裁時效問題上,應由主張超過時效一方舉證證明。但實踐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要求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請沒有超過時效。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顯然不同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但是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85條卻偏偏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條例》規定在《勞動法》實施后應當失去效力,且勞動部對勞動法仲裁時效的解釋也應是無權解釋。按照《勞動法》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應為六十日,且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相關知識勞動仲裁受案范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仲裁結果出來的時間根據仲裁內容的不同時間不同,如果屬于勞動仲裁結果會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如果屬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會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
法律客觀: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仲裁庭喪失了對案件進行管轄的依據。但是撤回仲裁申請,是當事人對其仲裁程序上的權利進行了處分,并沒有放棄實體權利,因而,只要申請人沒有聲明放棄實體權利,申請人就可以重新申請仲裁,但這里申請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對和解協議反悔。實踐中,反悔的原因是多種的:可能是因為己方在和解協議中讓步太多,損失太大;也可能因為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自己的合法權益未能實現。無論是基于何種原因,都應當允許反悔,這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重新申請仲裁是否需要當事人重新訂立仲裁協議,其關鍵在于原來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依相關法律,仲裁程序終結是仲裁協議失效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說,當事人的糾紛經仲裁庭審理完畢做出裁決書之后,據以申請該仲裁的協議就失效了,當事人不得依該協議再次申請仲裁。要申請仲裁,必須另行達成一個新的仲裁協議。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因達成和解協議而撤回仲裁申請時,仲裁程序尚未終結,那么原來的仲裁協議也就沒有失效。因此,當事人因對撤回仲裁申請反悔而重新申請仲裁時,仍然可以根據原來的仲裁協議,而不必另行達成新的仲裁協議。由于雙方原來簽訂的仲裁協議仍然有效,根據法律規定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管轄權"原則,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撤回仲裁申請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故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有兩種作為,一是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一是撤回仲裁申請。一般,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且義務方即時履行了義務的,可由申請人申請撤回仲裁;若義務方不能即時履行義務的,申請人可請求仲裁庭制作裁決書,當義務方不履行義務時,申請人可依據裁決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該條規定了達成和解協議,后悔撤回仲裁申請的處理辦法。此時,申請仲裁方當事人可依據原先達成的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故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有兩種作為,一是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一是撤回仲裁申請。一般,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且義務方即時履行了義務的,可由申請人申請撤回仲裁;若義務方不能即時履行義務的,申請人可請求仲裁庭制作裁決書,當義務方不履行義務時,申請人可依據裁決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該條規定了達成和解協議,后悔撤回仲裁申請的處理辦法。此時,申請仲裁方當事人可依據原先達成的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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