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拆遷款分配問題
產權歸屬即賠付責任,1. 若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則賠償為雙方共享;
反之,2. 如僅父母持有產權,無其他子女,那么其在世時,賠償歸屬父母,與子女無關,待二老離世后再按《民法典》規定分配遺產;
3. 子女均等享有遺產繼承權,無論是否親生,包括養子,除非被繼承人立下遺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按人頭分的拆遷房離婚后怎么算
法律主觀:
拆遷房離婚后分割按照法律規定,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且婚后未對房屋進行擴建、添附以及征收差價補償的,拆遷安置房歸一方個人所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拆遷安置房歸雙方共同所有,婚后對房屋進行擴建或者添附的拆遷安置房增值部分的補償各占50%。,撫養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須嚴格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保護管理歸未成年人所有的財產,維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防止任何人侵犯。不得對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產實施處分行為。,一般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財產糾紛是因欺詐、脅迫產生,而受害人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拆遷房離婚怎么分割
拆遷了遇到離婚房產的分割如下: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且婚后未對房屋進行擴建、添附以及征收差價補償的,拆遷安置房歸一方個人所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拆遷安置房歸雙方共同所有,婚后對房屋進行擴建或者添附的拆遷安置房增值部分的補償各占50%。
一、拆遷房離婚了怎么分割?
拆遷房離婚了是可以要求平均的分割。
1、離婚拆遷的房屋按被拆遷房屋的財產歸屬來分割。如果被拆遷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拆遷房屋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被拆遷房屋是由夫妻共同支付房款并婚后取得房產證,那么拆遷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如果被拆遷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其婚前租賃房屋,婚后被拆遷,也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平均分割。
2、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遷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于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
3、如果房款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貸款方式結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改變了我們認為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為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但是對于該部分出資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方適當的補償。
二、離婚拆遷房屋賠償標準是什么?
離婚房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離婚拆遷補償如何分割離婚房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的,根據拆遷政策的規定,拆遷補償款是給予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此時,由于房屋只屬于夫妻一方,則拆遷補償款只能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
因此,此種情況下,離婚拆遷補償款不進行分割。離婚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拆遷補償款離婚怎么分配離婚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夫妻共同擁有房子的產權,房屋拆遷補償款是對夫妻的共同補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拆遷補償款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當然,一般情況下是平均分配,在分配時需要同其他共同財產一樣參照照顧無過錯方、女方、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對拆遷補償款進行分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于拆遷的房屋所獲得的安置補償款項在離婚的時候如何分割是比較關注的,但實際上這是需要判斷一下拆遷安置補償款項是否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被拆遷的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自然而然拆遷安置補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相關推薦:
拆遷離婚賠償標準(拆遷后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林地賠償是多少錢(毀壞林地賠償標準)
房屋賠償違約金嗎(房屋違約金賠償比例為20)
購房違約損失賠償(購房違約賠償標準)
違法建筑拆除補償(違章建筑拆遷是否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