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計算是不是以底薪為基數
加班費的計算是上班族都想要了解的問題,那加班費是怎么算的呢?不是以底薪為計算基數來算?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加班費的計算是不是以底薪為基數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計算是不是底薪為基數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加班費的計算公式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里,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于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鉆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加班津貼能否替代加班費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的工作時數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加班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從事生產或工作;加點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標準工作日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生產或工作。根據加班加點時間的不同,《勞動法》將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計發比例做了三個不同層次的規定: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加班加點是否要補發加班工資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加班津貼是否可以替代加班工資。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企業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并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及企業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加班工資與其不同,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者超過工作時間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加班加點的時間不同,按照相應的比例予以計發加班工資。
由此可見,加班津貼并不等同于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在目前的一些法律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設定加班津貼的目的是對加班工作人員超時工作進行補償,與法律對加班工資規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于公平原則,加班津貼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資,但畢竟不能取代加班費,二者歸于不同法律規范的范疇。因此,加班津貼應當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當實際加班工資高于加班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于加班津貼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支付。
在對公司加班費計算的時候,公司不能與員工格外約定加班費的標準,更加不能擅自更改國家規定的加班費標準,只能按照國家的規定來計算加班費數額,這樣才能不損害員工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也是不能用加班津貼來代替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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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加班費的計算問題
例題:錢某的工作為標準工時制,日工資為160元,由于工作需要,單位安排她在2012年十一國慶節長假期間加班三天,其中占用法定國慶節假期1天,占用周末休息日2天,沒有安排補休,就算錢某2012年10月可以獲得多少加班工資?n解析:錢某法定假日加班至少應獲得3倍工資:160*3*1=480元;休息日加班,至少應獲得2倍工資:160*2*2=640元;一共是480+640=1120元,扣除她本人工資160元/天*3天=480元,錢某本月加班費應不少于1120-480=640元n加班費不應該直接是1120元嗎?為什么是640元?為什么還要扣除本人工資480元,這是初級經濟法上的一道例題勞動法專家解讀加班費、及計算方法。
一,,提問者給的條件。
1,提問者設定日工資為160元(不管是否準確);
2,法定國慶節假期加班1天
3,周末休息日2天(疑異!勞動者每周休息日保證一天,也就是說一周休息日為法定一天)
二,本案例中,全部(3天)加班費等于:
(1),日工資(160元)×法定假期1天(法定假期一年為11天)×3(法定假期加班費為平時工資3倍)=480元
(2),日工資(160元)×休息日加班費(2天)×2(休息日加班費為平時工資2倍)=640元
(3),2012年十一國慶節長假期間加班三天,為1120元。
三,現在的問題是,提問者要搞清楚的是?
(1)勞動者每周保證一天休息日,不是每周二天休息日。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每周雙休日;
(3)勞動者每天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40小時;
(4) 每天加班不可超過3小時;
(5)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6)小時工資=月工資÷21。75天(月工作天數)÷8(每天工作時間)
例如:月工資3000元÷21。75天(月工作天數)÷8(每天工作時間)=17.24元
你計算出來的日工資160元,就是月工資3480,00元;小時工資20元。
不知你算對了沒有。如果不對,你看一下問題出現在哪里了,對照一下就明白了。
以上為專家解讀。與本人算法不一樣為無效。
加班工資基數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λ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λ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例1:勞動合同約定你的基本工資是1200元,崗λ工資為500元,技術津貼為1000元,則你的標準工資是2700元(1200+500+1000),而不是1200元,現在很多用人單λ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Υ法行為.2、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λ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Χ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Χ。例2:你的基本工資是2000元/月,獎金為400元/月,技術津貼為800元/月,則你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3200元/月(2000+400+800),而不是2000元/月,現在很多用人單λ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也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Υ法行為.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例如在例2中按照加班費的計算基數3200元/月計算,則你日的工資152.96元(3200/20.92),小時的平均工資是19.12元(152.96/8).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勞動合同法關于加班費的規定相對是比較明確的,當企業員工在不屬于自己的工作領域或者是在與公司約定的上班時間之外的時間進行工作,都可以享受到公司支付加班費的待遇,當然,加班費的計算是有具體的基數的,上述我們詳細的介紹了基數的確定方法。
法律客觀: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計算如下: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進行折算。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基數怎么算
法律主觀:
基本 工資 加班工資 根據《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 法定節假日 加班 , 加班費 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以上就是勞動 法規 定的加班工資怎么計算的相關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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